貴州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的通知_保障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建設,確保涉路工程建設符合公路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涉路工程分類標準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是指因修建公路、鐵路、市政道路、電力、水利、通信、油氣管道等,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等對高速公路運營安全造成影響的工程,包括在既有高速公路新增或改建互通式立交、對互通式立交連接線進行改(擴)建、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改(擴)建。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一)Ⅰ類涉路工程是指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安全影響較大的涉路施工項目。具體包含以下項目:
1.需要占用、明挖高速公路用地或使高速公路改線的工程。
2.改變高速公路結構,將路基改為橋梁、涵洞、橋梁改造加固、拼寬等工程。
3.以隧道方案下穿高速公路的公路、鐵路、市政道路、電力、水利、通信、油氣工程等涉路工程。
4.以橋梁方案跨越高速公路的鐵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等涉路工程。
5.新建高速公路或新增落地互通與高速公路搭接的,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改(擴)建及增設獨立加油站等。
6.其他較為復雜的工程。
(二)Ⅱ類涉路工程是指對高速公路通行有一定影響,但安全影響較小的涉路施工項目,具體包含以下項目:
1.穿越高速公路修建道路,跨(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渡槽或架(埋)設電力電纜、通訊管道等設施。
2.石油、天然氣管道跨(穿)越高速公路、與高速公路并行,在連接線建設或接入加油站項目。
3.在高速公路收費廣場以外的連接線范圍增設或改造道口等施工項目。
4.其他對高速公路運營安全有一定影響的工程。
(三)Ⅲ類涉路工程,是指通過現場查看可直接判斷對高速公路運營安全基本無影響的涉路施工項目。具體包含以下項目:
1.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路基邊緣距既有高速公路橋墩5米以上,且凈空滿足要求;填挖高度1米以內,既有橋梁墩(臺)不受側向力影響的。
2.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和建筑控制區架(埋)設非油氣管線、電纜等設施,利用高速公路的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3.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設置宣傳牌、廣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標志。
4.其他對高速公路運營安全基本無影響的工程。
二、許可流程
(一)高速公路涉路工程許可的申請主體為工程建設單位。Ⅰ類涉路工程由申請單位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申請,按設計方案評審和涉路施工許可評審兩階段辦理;Ⅱ、Ⅲ類涉路工程由申請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提交申請,按一階段辦理。
(二)Ⅰ類涉路工程設計方案評審由廳委托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組織。
1.設計方案評審。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對設計方案進行初審,未通過初審的,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回復不予通過原因;通過初審的,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組織涉路工程所在地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建設單位、涉及既有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召開評審會,并出具會議紀要。通過評審的,由廳回復書面意見;未通過評審的,由會議紀要明確不通過理由,申請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再次評審。設計方案評審階段,申請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擬建涉路工程方案設計文件;
(2)擬建涉路工程方案設計咨詢文件;
(3)新增、改(擴)建互通、收費站、服務區等工程,應提供市(州、縣)人民政府或交通運輸局(委)的正式書面意見和用地、環水保等情況說明。
2.涉路施工許可辦理。Ⅰ類涉路工程申請單位取得廳書面回復意見后,向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資料申請涉路施工許可。由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監督局組織涉路工程所在地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涉及既有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安交管部門對資料等進行會議評審,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工程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2)工程方案設計咨詢和評審紀要意見的落實情況資料,正式施工圖設計文件、保通便道設計方案(如有);
(3)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蓋章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交通組織方案、應急方案和安全評價報告。
(三)Ⅱ、Ⅲ類涉路工程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辦理。
1.申請材料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組織初審,未通過初審的,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回復不予通過原因;通過初審的,由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組織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涉及既有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召開評審會,并出具會議紀要。如涉及交通安全事項,應邀請公安交管部門參會。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施工項目的立項批復文件;
(2)正式施工圖設計文件;
(3)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蓋章的施工方案、交通組織方案、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等材料。
(四)申報材料通過會議評審的,申請單位根據評審紀要完善相關材料后,提交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安交管部門、省交通綜合執法支隊等單位,各單位填寫《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意見表》,簽署意見。如未涉及交通安全事項,則無需公安交管部門簽署意見。
(五)申請單位對相關資料修改完善匯編后,提交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資料的完備性進行形式性審查,審核合格后,由省交通運輸廳政務服務窗口發放涉路施工許可證。提交資料包括: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咨詢報告、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應急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等資料,以及《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意見表》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鐵路工程建設涉路工程結合《貴州省鐵路建設辦公室成都鐵路局貴州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協調公路鐵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有關問題的意見》(黔鐵建〔2013〕75號)辦理涉路施工手續。
三、相關要求
(一)基本原則
1.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籌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許可工作;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現場勘察、設計方案與相關資料的審查審核。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全省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和建筑控制區內的涉路工程進行執法監督。
2.申請單位在擬建涉路工程的方案設計階段,應與涉路相關的經營管理單位、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以及屬地公安交管部門對接,共同開展現場勘察、技術論證和咨詢評估工作,明確涉路工程類別,并與既有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充分協商,就工程設計方案、建設模式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如未涉及交通安全事項,則無需公安交管部門參與。
3.高速公路增設、移位、改(擴)建或預留互通立交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費用、征拆事宜,原則上誰提出誰承擔誰實施。申請提出單位負責籌措建設費用(含征地拆遷費用),并負責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具體建設模式由申請提出單位與高速公路運營單位協商確定。項目經驗收合格后,高速公路運營單位負責后續運營及管養工作,運營費用納入通行費使用計劃。因增設互通式立交導致相應路段通行費收入增減,原則不予考慮。
4.涉路工程應避免占用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及緩沖區等生態敏感區。需新增用地或改變原有土地性質的,設計方案應先行征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路工程實施前,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責任分工,完善用地預審、選址、可研、用地、用林、水保和環評等手續辦理工作。
5.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等改(擴)建工程的主體與其所涉及運營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為同一單位時,相關手續按照養護工程管理流程辦理。
6.連接線改(擴)建工程完工后,原則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新增部分路產路權由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協商確定。地方政府應在項目實施前就管理、養護等事項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簽訂相關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
7.其他涉及高速公路搭接的產權和運營管理界面劃分事宜,按照《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高速公路之間相互搭接的互通立交相關界面劃分的通知》(黔交建設〔2020〕62號)執行。
(二)設計管理
1.涉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計咨詢、安全評價單位應具備與涉路施工項目相適應的資質。改造既有高速公路、橋梁或者公路改線等涉路工程,應當進行雙院制咨詢,咨詢、評價單位的資質不得低于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的資質。
2.跨越高速公路建設的橋梁或渡槽的涉路工程,原則不得在高速公路整體式路基中央分隔帶內設置橋墩;與高速公路平行的路線工程,原則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確需進入高速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區的,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相關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評估等工作,并按照咨詢評估結論做好相關防護工程設計。
3.新、改建高速公路路基接近既有高速公路橋梁墩(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梁或渡槽的墩(臺)與既有高速公路高路堤、高邊坡接近時,應對既有高速公路橋梁墩(臺)、路基的防護設施形式和防護能力進行充分論證。
4.跨(穿)越高速公路的工程、與高速公路毗鄰的工程,原則上不得建設在高速公路隧道洞口、抗滑樁、框架錨索邊坡、高擋墻等影響范圍內。
5.下穿高速公路橋梁的道路工程,不得進行大填大挖。新建道路設計標高高于橋下地面標高超過3米的,宜采用橋梁方案。下穿高速公路橋梁的挖方路段,挖方深度不宜超過1米;填方路基應結合地質情況對既有橋梁進行安全穩定性分析計算,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并對施工方案提出相應要求。
6.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梁或將高速公路路基改為橋梁的工程,其設計方案應進行充分安全論證。跨(穿)高速公路的橋梁兩側應設置滿足相關規范和防護需求的防撞、防護棚、防拋網等交通安全設施。應對既有相鄰橋梁的交通安全設施進行評估論證,必要時應對其進行改造。
7.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項目涉路工程的設計審查,與項目整體設計審查一并進行。收費站原址改(擴)建工程經廳同意后,可直接開展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由省交通運輸廳批復。地方政府提出不改變收費站主體結構的裝修工程不再報廳批準,由地方政府商經營管理單位確定,相關手續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完善。
8.涉路路線交叉工程應按《貴州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跨(穿)越我省公路預留擴容改造條件的通知》(黔交建設〔2012〕287號)要求為既有高速公路預留擴建條件,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對交叉點前后一定范圍內的既有高速公路改(擴)建的位置進行論證,并承諾履行配合既有高速公路今后擴容的責任。
9.石油天然氣、電力、水利、通訊管道與高速公路交叉工程可參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發〔2015〕36號)進行設計方案比選論證。與高速公路平行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線路,原則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影響高速公路的運營安全。如確需進入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圍的,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完成涉路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評估等工作。
10.Ⅰ、Ⅱ類安全評價報告原則上由涉路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委托具有高速公路設計或咨詢相關資質的單位編制;對高速公路運營安全無影響或影響不大的Ⅲ類涉路工程,安全評價報告可由設計、施工單位共同完成。
(三)施工管理
1.涉及高速公路主體工程改造的,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到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質監支隊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施工期間應接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和經營管理單位的監管。
2.涉路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占用、挖掘運營高速公路或其附屬設施,實施前建設單位與既有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完工后及時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線后,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應當恢復的技術標準;
(2)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壞的經濟補償標準;
(3)高速公路管養等有關單位對公路實施改(擴)建、養護維修、應急搶險等公共利益活動,涉路工程建設單位配合涉路設施遷改應盡的義務;
(4)需要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3.施工前,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主動與既有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對接,及時掌握施工段落的電力電纜及通信光纜布設情況,做好施工方案和臨時保障方案,確保既有高速公路監控、收費等業務系統正常運行。
4.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科學合理組織編制審核施工交通組織方案、應急方案等,與所涉及的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充分協商、達成一致。除保障公路安全運行開展的應急工程外,盡量避免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進行影響通行的施工作業。
5.涉路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規范施工行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保施工,接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擅自變更已準予許可的涉路工程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原批準部門的書面同意。不得隨意變更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許可的施工交通組織方案。
(四)監督管理
1.涉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涉路施工專項設計方案(施工圖)和施工交通組織方案組織施工。涉及高速公路結構物改造的涉路工程完工后,交(竣)工驗收應邀請所在轄區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公安交管部門和經營單位參加,并做好技術和管理檔案的移交。
2.應加強與“一路多方”的聯勤聯動和應急協調,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涉路工程影響路段的信息報送、發布等工作。
3.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既有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對涉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設計方案、施工交通組織方案與現場實施情況的符合性進行監督。未辦理涉路施工許可擅自施工或未按相關要求組織施工的,一經發現,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除責令立即改正、停工整改外,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4.本通知下發后,《關于規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連接線改擴建工程有關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設〔2017〕144號)、《貴州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關事項的通知》(黔交建設〔2017〕175號)、《貴州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修訂<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高速公路項目增設互通式立交及收費站改擴建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交建設〔2020〕55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