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編制水土保持(水保)方案時容許土壤侵蝕模數如何確定?
答:結合生產建設項目所處的具體區域,按照《土壤侵蝕分類分級標準》(SL190-2007)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T 50434-2018)來確定容許土壤侵蝕模數。
02.哪些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
答: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03.已經竣工投產的生產建設項目沒有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是否需要補辦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答:生產建設項目出現“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如項目投產使用已達兩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再要求生產建設單位補辦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如完建在兩年以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補辦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手續,對于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處罰。
04.某項目地點和規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但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需要編寫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嗎?
答:開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的情形,即屬生產建設項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進行水土保持方案變更。
05.已開工項目場地平整已經完成,無表土可剝離,補辦水土保持方案時如何確定表土保護率?
答:表土保護率指標應當結合生產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06.房地產類項目屋頂綠化,是否計入植物措施面積,是否納入林草覆蓋率的指標計算?
答:林草植被面積指生產建設項目的防治責任范圍內所有人工和天然的林地、草地面積,零星植樹可根據不同樹種的造林密度折合為面積。因此,房地產項目的屋頂綠化面積,可計入植物措施面積,可納入林草覆蓋率的指標計算。
07.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復后,建設單位長期不開工,是否需要重新編制方案?
答:已經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復的項目,如不涉及新立項,不需要重新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手續。
08.需要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生產建設項目有哪些?
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項目,應當依法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實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諾制或者備案制的項目,不要求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但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和義務。
09.水土保持方案允許分期編制、分期驗收嗎?
答:生產建設項目在發展改革等部門如果是分期立項,則屬于分期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分期立項情況分期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分期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10.房地產開發項目產生的棄土委托第三方渣土公司清運至渣土消納場地(城管部門劃定)堆放,棄土占地是否屬于項目防治責任范圍?
答:堆放在渣土消納場的棄土占地如果不屬于項目征占用土地范圍,不應當納入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
11.開發區統一編報了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開發區內的項目是否還要編水土保持方案?
答:開發區管理機構在開發區“五通一平”之前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的情況下,開發區內的項目還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開發區內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是在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的基礎上,根據開發區入駐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細化及責任主體的進一步明確。
12.設置土石方臨時周轉倒運場地時是否應遵循嚴禁在對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有重大影響的區域設置棄土(石、渣、灰、矸石、尾礦)場的規定?
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中的第3.2.5明確規定,嚴禁在對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工業企業、居民點等有重大影響的區域設置棄土(石、渣、灰、矸石、尾礦)場。該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永久或臨時存放地都必須嚴格執行。
13.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外新設棄渣場的,新設棄渣場占地面積不足1公頃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是否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送審批部門審批?
答:生產建設單位可先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納入驗收管理。此種情況下,生產建設單位不需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手續。
14.如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書?
答: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如果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審批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書的具體章節編排及附圖附件等,可參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B.1有關規定,同時應當對照65號文相關規定,重點分析說明變更緣由、變更情形、變更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資估算等重點內容。
15.城市區域房地產項目在“五通一平”前,在施工場地四周構筑的臨時施工圍擋是否納入水土保持措施?
答:不應當界定為水土保持措施。
16.工程建設采購砂石料的商品料場范圍是否屬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
答:采購砂石料的商品料場如果不屬于項目征占用土地范圍,不應當納入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
17.《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規定城市地區項目應布設蓄水池,是否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選擇設置。
答:該條規定不是強制性條文,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布設蓄水池。
18.同一建設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分期建設,分別立項,可以編制一個水土保持方案嗎?
答:根據有關規定,一個生產建設項目編制一個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立項文件是兩個,則需要分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19.某養牛場項目計劃建設9個牛場,立項文件只有一個,水土保持方案應編制9個還是1個?
答: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對應生產建設項目,即一個生產建設項目編制一個水土保持方案。養牛場項目如果立項文件只有一個,是可以編制一個水土保持方案的。
20.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投資是按估算編制,還是按概算編制?
答: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投資,應按照估算進行編制。
21.水利水電類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是采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還是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技術規范》(SL575-2012)?
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50433-2018)已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水利水電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內容及章節編排應當按照新標準執行。
22.平原地區開建的房地產項目是否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平原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問題,應該地區是否屬于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經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來確定。
23.沒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證書(星級評價)的單位是否可以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據國發〔2015〕58號等文件的規定,生產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因此,沒有星級的單位可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24.辦理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是與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對比,還是與初步設計階段水土保持設計對比?
答:根據有關規定,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的變更是與經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來對比的。
25.一個立項中一個水土保持方案,分三個地塊建設,可以分別驗收嗎?
答:可以分開實施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有關報告的內容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辦水?!?018〕133號)等的相關規定編制。
26.灌注樁施工中泥漿沉淀是否為水土保持措施?
答:以水土保持功能為主的措施應界定為水土保持措施。因此,灌注樁施工中的泥漿沉淀應為水土保持措施。
27.生產建設項目林草覆蓋率達不到水土流失防治標準能否通過審查?
答:有些生產建設項目由于受用地指標或防火安全等因素的影響,林草覆蓋率無法達到規定的標準值,這類項目是可以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進行調減的,但應充分說明所依據的標準和理由。
28.建筑垃圾消納場無發展改革部門立項的相關手續,是否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據規定,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應是生產建設項目,是否屬于生產建設項目應根據其在發展改革等部門的立項(即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情況來定。因此,無立項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屬于生產建設項目,無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由于在建設期間和運行期間需要挖填土石方、擾動地表植被和排棄建筑垃圾等廢棄土石渣,因此經營管理單位在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期間和運行期間應采取預防和治理措施,防止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29.如何判斷棄渣場是否需要做穩定性評估?
答:4級及以上的棄渣場應開展穩定性評估;其他棄渣場應根據棄渣場選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邊重要防護情況,開展必要的穩定性評估。
30.生產建設項目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將生產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在項目建設區防治責任范圍內,是否可以理解為該項目沒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答:生產建設項目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不僅要看項目區本身的土石方是否控制在范圍內,還要看其外排水的含沙量是否造成淤積、沖刷等,施工揚塵是否完全得到控制,而且還要考慮項目建設后對地形、地表改變后水流改變(方向、大小等)對周邊區域是否造成影響和危害。
31.生產建設項目因工程規模變化,造成工程占地等減少較大,其表土剝離量和植物措施總面積等水土保持措施量減少量超過了30%以上,是否需要辦理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審批手續?
答:根據有關規定,生產建設項目規模和占地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表土剝離量和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體系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喪失的,建設單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因生產建設項目規模減小而引起工程占地減少,導致表土剝離量和植物措施面積減少的部分,不計入變更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項目實際占地范圍內,水土保持措施在不計入因占地減少而減少的部分外,仍發生需要變更的情形的,建設單位則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32.林草恢復期與自然恢復期有什么區別?
答:林草恢復期是指林草工程施工結束至其發揮水土保持功能所需的時間。自然恢復期是指生產建設項目施工擾動結束后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條件下,松散裸露面逐步趨于穩定、植被自然恢復或在干旱、沙漠地區形成地表結皮,土壤侵蝕強度減弱并接近原背景土壤侵蝕模數所需的時間。自然恢復期主要用于確定水土流失預測時段,各施工單元的自然恢復期應從施工擾動結束開始計算。
33.圍堰拆除是否納入水土保持措施?
答: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要點》(水保監〔2014〕58號),圍堰修筑和拆除不界定為水土保持措施。同時,圍堰拆除涉及土石方轉運、堆放,應當做好有關水土保持工作。